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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工业园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 2011-03-08

遵义工业园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

为加快推进遵义工业园建设,营造和优化投资环境,增强对外来投资者的吸引力,提高对外开放水平,促进经济又快又好发展,现就遵义工业园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作如下规定:

一、财政税收政策

(一)入驻园区的企业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二)当地税务部门要向社会公布涉及企业的税目及税率,以及有关减免政策涉及的产业、产品、区域及税率税目,以便纳税人依法纳税和享受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的税收优惠。

(三)在我市注册的企业,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可按规定办理减按(企业所得税按15%缴纳)。

(四)入园企业所缴增值税属地方财政留存部分,自企业投产之日起,前3年按规定实缴的增值税(指缴纳税金减去退税税金部分),由企业申请,经财政和税务部门核实,报县、市两级人民政府审批后,分别按以下比例安排给企业扩大再生产:

1.年销售收入达1亿(含1亿)—2亿元的,按实际缴纳增值税市、县两级地方留存部分的30%安排给企业扩大再生产。

2.年销售收入达2亿(含2亿)—3亿元的,按实际缴纳增值税市、县两级地方留存部分的35%安排给企业扩大再生产。

3.年销售收入达3亿(含3亿)—4亿元的,按实际缴纳增值税市、县两级地方留存部分的40%安排给企业扩大再生产。

4.年销售收入达4亿(含4亿)—5亿元的,按实际缴纳增值税市、县两级地方留存部分的45%安排给企业扩大再生产。

5.年销售收入达5亿元(含5亿元)以上的,按实际缴纳增值税市、县两级地方留存部分的50%安排给企业扩大再生产。

(五)在园区内购地自建标准厂房出租产生的租赁营业税,扣除征收手续费后,5年内由财政安排等额资金给企业扩大再生产。

二、用地政策

(一)土地出让按《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307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56号)依法挂牌出让。

(二)引导和鼓励企业节约用地兴建多层厂房,在项目容积率、建筑密度符合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对固定资产投资3亿元以上且每亩投资强度达200万元以上、亩均产出(年销售收入)4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实行“一事一议”政策。

(三)工业园区内的企业和投资者应当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实行收支两条线,市、县净收益部分全额安排园区管委会用于土地整治等基础设施建设。

(四)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含遭受自然灾害)需要减免税收的,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报省税务部门审批。

三、收费政策

(一)取消对企业和投资者的一切不合理收费。相关部门对所有收费项目实行目录管理,向社会公布收费标准和收费部门,提高透明度。收费标准有上下限的,一律按下限收费。

(二)企业在办理相关手续时,市级管辖权限内各种证照只收取工本费,不属于市级管辖权限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收取。

四、服务环境

(一)实行代办制。对企业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由园区管委会代办,企业负责提供相关资料并承担规定费用。

(二)限时审批制。凡是符合受理条件的审批事项,每个部门的审批或答复必须在公示的时限内办结,超时办结的,可向纪检监察机关举报投诉。

(三)建立健全行政审批监督管理机制。完善行政审批投诉和质询制度。对园区企业的投诉,要即时受理,按程序依法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四)做好项目跟踪服务工作。各部门要各负其责、紧密配合,共同对企业提供“保姆式”跟踪服务,及时帮助企业协调解决项目建设和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五、水电配套政策

园区内供水实行同一水源地同一服务区同价,电价按贵州省规定的目录定价执行。

六、人才待遇

(一)外来投资企业的员工和直系亲属,可以办理园区所在地长期居住证,其子女在入托、入学、就业、医疗等方面与本辖区城市居民一视同仁,参加高考的按国家政策规定执行。

(二)由遵义市工业园区建设领导小组同意引进的企业发展急需的紧缺人才,可参照《中共遵义市委、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用好和引进人才的意见》(遵发[2008]3号)的规定,由园区管委会落实相应的引进人才优惠政策。

七、奖励政策 

(一)凡获得国家级名牌产品或驰名商标称号的企业,一次性奖励企业20万元;对产品当年被评为省级名牌产品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二)奖励办理程序: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工业园区管委会会同税务、财政、招商、计生部门审定确认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八、附则 

(一)工业园区优惠政策在执行过程中,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等发生变化时作相应调整。

(二)同一企业若同时符合多项优惠政策(含国家、省、市各项政策)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不重复叠加。

(三)本优惠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遵义市工业园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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